专业号

 

 

 

(一)负责全州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林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州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相关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有关林业地方标准和技术规程并指导实施,组织开展全州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和荒漠的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并统一发布相关信息。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二)负责全州造林绿化工作的组织指导。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州关于绿化造林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定全州造林绿化规划和年度指导性计划并监督执行。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等以植树种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的工作,组织、指导全州全民义务植树工作。指导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和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承担州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负责全州荒漠化、沙化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和法规。监督沙化土地的合理利用,负责建设项目对土地沙化影响的审核,组织指导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组织协调全州有关国际荒漠化公约的履约工作。

(四)负责全州天然林资源保护和退耕还林工作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和退耕还林工程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定全州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和退耕还林工程的有关管理办法和措施。负责编制全州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和退耕还林工程长远规划、实施方案和年度工程建设及投资计划。组织实施全州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和退耕还林工程的项目审查、检查监督、工程监理工作。

(五)承担全州森林资源保护利用的管理职责。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采伐限额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州森林采伐限额,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监督管理木材市场和木材检查站工作。拟订全州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指导实施,依法承担林地征用、占用的初审工作,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组织实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承担国有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的审核报批工作。

(六)承担推进全州林业改革,维护农民和其他经营者经营林业的合法权益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集体林权制度、重点国有林区、国有林场等重大林业改革意见和政策,拟订全州重大林业改革的相关实施意见和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全州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和其他经营者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工作,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指导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调解、裁决。

(七)负责全州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全州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湿地保护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自然保护区、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保护的法律法规、规划及其相关的标准规定。依法指导全州森林、湿地、荒漠化和陆生野生动植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实施建立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公园等保护管理工作,监督湿地的合理利用,组织协调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依法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全州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指导、管理四川螺髻山自然保护区工作。

(八)负责对全州森林、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林业资源优化配置政策及其产业标准,拟订全州林业产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山区林业综合开发和林产品质量监督。

(九)承担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州森林防火工作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监督检查《森林防火条例》 和有关法规的实施,承担全州森林防火建设发展规划和宣传教育、科学研究、技术培训等工作。组织、协调武装森林警察部队和专业森林扑火队伍、国家林业局西南航空护林总站西昌航空护林站的防扑火工作,承担州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具体工作。

(十)负责指导、协调全州的林业经济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财政、金融、价格、贸易等经济调节政策,组织、指导全州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编制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提出州财政林业专项资金的预算建议,管理监督州级林业资金,管理州级林业国有资产,负责提出全州林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州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核报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编制全州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年度生产计划。

(十一)负责并指导林区安全、林业信访和维稳工作,承担全州林业行政执法监管的责任,指导全州森林公安工作,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指导全州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

(十二)负责全州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科技、宣传、教育和外事工作,指导全州林业队伍建设,指导全州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

(十三)承担州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四)承办州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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